风志律师亲办案例
网络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适用消法
来源:风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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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月,原告刘某以自己拟定的淘宝ID号向淘宝卖家李某购买三星Note2 7100手机一部,被告李某在与刘某交易过程中承诺该手机为全新正品手机。刘某在使用该手机一段时间后发现手机频出故障,后将该手机送至质量监督通信产品监测站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手机进网许可证标志系伪造,为假冒产品。

本案是B2C的交易方式,B2C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是企业利用网络直接与消费者沟通所进行的交易。网站是交易行为的参与者,而不是交易的当事人或经营者,它仅仅提供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接触、交易的平台,网站不从消费者那里直接获取任何报酬,因此,网站不具有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可见,B2C的消费者只是与传统消费者在交易方式上的不同,网络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相同,现实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适用于网站上的经营者。

本案被告李某在交易过程中对所售商品的性能作出了承诺,即所售手机系全新正品行货,而经过质量监督通信产品监测站的专业检测,其手机进网许可证系伪造,为假冒产品,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即原告刘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李某作为销售一方,明知手机为假冒产品而故意告知原告刘某虚假情况,作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刘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此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依法承担退还刘某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的损失的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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