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彦律师亲办案例
制毒、贩毒案件
来源:张明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量:765


被告人宋某因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由德州市检察院起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检察机关指控,宋某制造、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总计67.5克(9.2克和58.3克)。经张明彦律师辩护,重点锁定在一烧杯内的58.3克固状物成分是否全部为甲基苯丙胺上。开始,检察机关和法院均认为58.3克固状物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即认定毒品数量为58.3克,并声称,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只要不准备判死刑,就不做毒品纯度鉴定。但张明彦律师坚决认为必须做鉴定,这58.3克固状物和一般的冰毒晶体所做的纯度鉴定有所区别,不应适用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律师的强烈要求和执着的态度下,法院终于同意做鉴定,由此鉴定得出这58.3克固状物仅含有甲基苯丙胺0.287克。又经其他综合努力,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是,将被告人从拟判处无期徒刑拉到了6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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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十路15982号山东省司法厅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明彦
  • 执业律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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