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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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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注意以下几点:

1、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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