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艳玲律师亲办案例
河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来源:平艳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2
浏览量:1010

河南省故意伤害罪量刑参考标准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
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
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以上内容由平艳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平艳玲律师咨询。
平艳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9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数码大厦A座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平艳玲
  • 执业律所: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8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数码大厦A座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