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勇律师亲办案例
金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无罪释放
来源:肖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量:260

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无罪释放

一、案情介绍

2013820日凌晨5时许,武汉市某某区创业二路段发生一起恶性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两名被害人在路上被人拦路用铁管殴打,一死一伤。此案在当地备受关注,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于201382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刑事拘留金某,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被刑事拘留。几天后,公安机关宣布侦破“8.20”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其向社会发布的通稿中认为是金某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行凶,金某是首犯。

多家媒体均对此案作了报道,并将金某报道为雇凶之人,其它媒体也对此案做了不同程度的新闻报道。

二、承办过程

20139月,金某的亲属委托肖小勇律师为金某提供辩护。受托后,律师一方面向公安局申请会见金某,另一方面立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此案的信息;下午,向市公安局递交律师意见书,就金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金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金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律师意见,提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审慎执法;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会见并会见金某

926日在得知公安局呈捕后,律师立即向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请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规定依法讯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核实相关问题;审慎审查证明金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形,并着重就证据是否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提出意见,指出批准逮捕金某要审慎,建议不予批捕。

三、案件结果

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院采纳,检察院于20139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金某同日得以取保候审。20139月份,经过律师市公安局的有效沟通,市公安局于926日决定解除金某的取保候审,金某至此获得完全的自由。

四、办案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工作,经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不批捕逮捕,意见一旦被采纳,检察院将会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将在押的当事人释放。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工作,维护了当事人金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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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小勇
  • 执业律所: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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