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杰律师亲办案例
协议离婚法律实务——条件、程序、效力及常见问题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量:1010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之所以受欢迎,一是时间短,只耍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二是费用低,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三是压力小,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秘,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
但协议离婚在有以上便利的同时,也有许多的不足。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实践中,有些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的当事人,由于双方或一方在国外、不能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由于一方或双方不在原户籍所在地居住,导致协议离婚手续不能办理。因此,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一方住所地法院走调解离婚手续,也可以很快办理离婚手续,即由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将另一方作为被告。立案后,及时与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建议因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已达成合意,尽量走速裁程序。在有些设立速裁庭的地区,一般两三天就可以办结,最快的当天就可以办结,即使没有设立速裁程序地区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会相对较快,只要主办法官有时间,一般都能在一周之内办结。
因此,虽然这种方式为诉讼模式,但实质上也是一种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模式,并且调解书基本是按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而写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实践中,律师遇到这类婚姻案件时,可以建议当事人走法院调解离婚程序。
一、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袭示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望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孩子,自不必说;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也应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方式所应具备的三个实质性条件。
    反之,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
处理等事项末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末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同人和外同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己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二、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我国香港特区居民、澳门特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子女抚养协议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离婚登记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以及之前签订的内容没有冲突和抵触的协议,同时也应包括在民政局办理登记备案后,双方又重新达成的协议。
    同理,有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析(三)》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时离婚协议书也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如离婚协议书中提及一方出轨等事实,可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四、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一)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二)我国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我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三)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四)办理离婚程序中常见的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9、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五)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具体流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高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摁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摁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内容由谭国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谭国杰律师咨询。
谭国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43好评数13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