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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新规定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核实
来源:王彦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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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新规定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核实
转载文章  时间:2014-08-29 11:47:30

最高检发布新规定

近年来,我国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严重,由于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所以对于这种现象目前还没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针对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新变化,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应作出调整和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规定的重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

六类一律调查核实的减刑、假释案件有: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四、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罪犯;六、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罪犯。

不能看出,此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像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犯罪等。我国目前正处于严厉打击贪腐和恐怖组织的新时期,《规定》弥补了法律在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方面的漏洞,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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