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琴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来源:高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9
浏览量:496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10〕16号
  • 【颁布时间】2010-12-9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以上内容由高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琴律师咨询。
    高琴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6好评数2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1楼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琴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9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
    • 地  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1楼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