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思思律师亲办案例
男方婚外情离婚
来源:邹思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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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即使能够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

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

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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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思思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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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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