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时雨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价款如何认定
来源:杨时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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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强制招投标工程中标无效的,中标备案的合同也就和其它合同一样沦为“黑合同”,那么在多份“黑合同”并存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如何认定?最高院通过对下述两起再审案件的裁判,明晰了最高院在对待多份“黑合同”并存时的裁判态度。

【案例1】 山东XX建设集团与日照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中标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标前合同),后又经招投标签订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双方就如何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最高院裁判意见】 1、讼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本案中招投标双方,在讼争工程正式招标前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标前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日照XX房地产公司的中标应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中标无效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亦应认定无效。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而如前所述,中标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本案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日照XX房地产公司和山东XX建设集团均是按照标前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也即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标前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故二审判决依据标前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妥。

【案例2】 洛阳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XX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双方实际前后签署了两份施工合同分别简称为6.12合同”及“6.25合同”,该两份合同除对工程质量约定一致以外,对工程价款、施工范围、付款方式、工程期限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均不一致。

【最高院裁判意见】 因双方均未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难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鉴于“6.25合同”系在“6.12合同”之后签订,且“6.25合同”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二审判决以“6.25合同”作为案涉工程款的计算依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精神。

结合最该院对上述两起再审案件的裁判,笔者分析如下: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最高院在存在多份黑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具体以哪份合同为依据作出不同裁判结果,案例1中最高院裁判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而在案例2中,最高院又认为应以备案合同为工程款计算依据。

最高院对于这两起类似案件的不同裁判看似有所矛盾,但从两起案件裁判原文中的论述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多份黑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的依据中主要的裁判规则是:“先根据双方的证据判断在施工中所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如能认定实际履行合同,则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如裁判过程中难以认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那么最高院会根据21条的精神,来确定适用备案合同。

综上,实践中涉及此类纠纷时,可参考最高院对上述案例的裁判规则,来对认定价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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