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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融资租赁合同
来源:娄连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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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迅速增加,由此带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大量增加。为此,最高法院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与此同时,律师也更多的参与了此类案件的办理。故,我们有必要再议融资租赁合同,以提高我们的法律实务水准。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融资租赁法律特征主要有。

1.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由购买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和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构成。承租人虽然不是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该认可购买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均应经承租人确认,且未经其同意不得加以修改。供货商虽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并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方发货。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在财产所有权没有正式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约定的诸如保险费、税捐、维护费及折旧费等,而这些费用不包括在租金内。

3.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撤销,不论合同中是否订有此类条款,即不得中途解约,但在少数情况下允许解除。

4.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关于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都是在购买合同中规定由供货商承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都是长期的,一般占租赁物估计寿命的大部分(约占75%以上)。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若干特殊条款

(一)租赁物交付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由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根据传统的民事租赁理论,出租人必须负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即由出租人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要求出租人直接地向承租人履行其交付义务,而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当承租人从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且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后,即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一旦承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除出租人有重大归责事由外,即就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即使租赁物并未交付,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受影响。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具备对租赁物的鉴别、检验的知识经验,出租人仅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融资,不对标的物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别要求购买租赁物的。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需要,选定租赁物的供货商和租赁物,出租人完全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

但是,瑕疵担保免责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还给租赁公司,不能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而且,租赁财产的购入价金、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等,在租赁期间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偿还,如果允许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难以收回其投资。在合同签订以前承租方可能已投入相当资金,做好生产准备,若允许出租人中途解约,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违约及其救济

(一)出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违约做出补救;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提留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租赁物的权利;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当出租人选择供货商时,此责任不能免除;当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时,不能免除;当出租人与供货商不可分时,如系其子公司、分公司等,亦不可免除,而应视为根本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并解除合同。当然,承租人仍保留其对抗供应商的权利。

尽管应注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对承租人寻求上述救济措施时还应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因供货商不交货、迟延交货或者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只要不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租人即没有针对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承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往往是指承租人擅自中途解约、不支付租金等情况,出租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首先,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其次,当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时,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合同。但是,在违约尚可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救济的法律后果是,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不但支付未付租金,而且预先支付其余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提前实现回收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且获得加快支付租金部分利息利益。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单方解约权,终止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终止合同后,恢复对租赁物的占有,并且追偿赔偿金。

综上,笔者简略的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以供法律实务中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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