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良宏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来源:汪良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3
浏览量:1265
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案情与争议:
2005年12月14日《南方都市报》A14版刊登的“银行保管箱内28万首饰不见了”一文:汕头市民×××在银行保险箱内所存放的金银首饰不翼而飞,于2005年3月24日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对于此案,不仅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法律专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他们对银行提供保险箱业务这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反映的是一种租赁关系;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反映的是保管关系;甚至还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兼有租赁和保管双重关系。
法律分析:
一、区分该行为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的意义
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免不了要签定各式各样的合同,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就达十五种之多,除此以外,还有形形色色的无名合同。不同种类的合同,决定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截然不同的,从而决定原告和被告胜诉还是败诉。
二、如何区分该行为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
要界定本案究竟是租赁合同(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合同(保管关系),必须从“法律关系要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入手,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两者的相同之处都有交付行为,不同的是两者交付的主体和交付的标的物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在租赁合同中,交付人是出租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出租物,其目的是让承租人使用,通常情况下,标的物处于承租人掌控之下。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合同到期时负责返还该保管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交付人是寄存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保管物,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负有保管义务,而无使用权利。   
从本案情况来看,很显然,汕头市民×××并未将金银首饰交付给银行,相反,银行将自己的保险箱钥匙交给了汕头市民×××使用, 因此,交付的主体是银行。由此来看,银行提供保险箱业务是一种租赁关系,银行仅仅是出租保险箱给客户使用,对客户的财产并不直接进行保管和管理,客户的财产仍然由客户自己直接保管。根据谁控制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客户要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责。
但是,人们之所以租用银行的保险箱存放贵重物品,是由于人们对它的安全性寄予信任,因此,银行保险箱租赁业务又不同于其它物品的租赁业务,银行的这一行为并非典型的《合同法》规定的租赁行为,银行交付的是保险箱钥匙,而保险箱仍然处于银行的监管之下,银行虽然对客户的财物不直接进行保管和管理,但它是通过对保险箱进行直接保管和管理从而达到保证客户财物安全的目的。此时银行提供保险箱业务不是简单的租赁关系,同时还存在着对保险箱的保管、管理和服务关系。如果银行在保管和管理保险箱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导致客户的财产损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警方经过侦察已经确认失窃事实的存在,作为负有保管和管理保险箱责任的银行对此应该承担责任。
三、如何索赔
虽然在本案中,对银行提供保险箱业务,无论认为是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其结果都是一样,银行都要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原告的客户,必须循着租赁合同这条路径才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确定诉由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举证和证明,原告如何证明自己所失窃财产及其数额,假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这两点,即使法院认定银行存在管理和保管不善情形,原告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四、本案启示:
1、起草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性质,看看自己究竟需要哪一类合同,不同类型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千万不要张冠李戴。
2、起诉前应该正确选择诉由。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客户,如果以保管合同起诉,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理并不一定能赢官司。因此,要树立并强化证据意识,任何相关的材料都要保管好,做好档案管理,及时收集证据材料。

汪良宏律师
联系电话:13660753456
E-mail:13527634716@139.com
http://696432.64online.com
以上内容由汪良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汪良宏律师咨询。
汪良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36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良宏
  • 执业律所: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