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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9
浏览量:139
 

对事实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思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具有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其中,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占了较大的比例。因此,作为人民法院如何合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做到既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自主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又依法制约用人单位滥用有关权利,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成因、性质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与劳动者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目前,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在延续;三是劳动者下岗失业以后,保留原有劳动关系而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是其他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成因

  1、劳动者和用人者的利益冲突。这是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利益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增多和深化的趋势。

  2、企业管理混乱。这是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原因。体现在:①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②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劳资双方责权利的关键,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致纠纷不断产生。

  3、劳资双方不平的地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动力,维权意识不强,仍抱有陈旧的就业思维定式,为了自己的就业岗位,采用以尊严换就业的方式,对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忍辱负重,迫使自己放弃权益。

  4、工会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具有与企业进行内部协调的职能。政府设置的工会机构仅仅是进行宏观管理,真正参与劳动者的维权活动较少。在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由于没有完整的机构,没有足够的经费,没有足够的人员,甚至工会领导人都是由企业指派,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度下降,导致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调解,最终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在非公有制企业,尤其外资企业、新建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大多未建立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进行解决。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乃是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关系。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都是建立在劳动契约基础上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契约的表现形式。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无可厚非。而劳动关系这种契约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为之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其实是雇佣合同。而我们现在所称之为的事实劳动关系其实是劳动关系表现形式的一种,即无书面之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书面劳动契约。事实劳动关系是人们的习惯称谓,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劳动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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