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嫄媛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法解答十八
来源:马嫄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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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我每个月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现前夫突然带着孩子到另一个城市生活了,我根本无从知道前夫及孩子的有关信息,此情况下,我怎么来行使我的探望权?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可先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实践中,对申请强制执行,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和为探望权执行的对象不是简单的物,而是一个具有生命具有思想富有感情的未成年人,所以,一般而言,此处的“强制执行”指对你前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强行把孩子带到探望者身边。如果通过强制执行仍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可以以此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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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嫄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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