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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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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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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锦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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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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