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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来源:周春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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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从常理的角度分析,并以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为出发点,夫妻双方虽同属一个家庭的共同体,但双方仍系独立的两个自然人个体,有着相对独立的生活、行为自由。夫妻一方有绝对的可能存在背着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方却毫无知情的情况。对于夫妻一方在未与另一方合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借款,且该借款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但却要让夫妻另一方来共同承担这笔债务,这是非常不合情理,且非常不公平的。
第二,从立法层面、及法理上分析,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的精神推断,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合意,对外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此所借的款项是否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中。根据上述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包括了:(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他的未经夫妻合意的,以夫妻乙方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且该借款未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所支付的费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具体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包括了:(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另外,为便于法院认定客观事实,且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原则,就债务问题分配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当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第三,从现行婚姻法相关法律体系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故,由上述现行的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认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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