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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来源:周春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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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注意:若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且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不能以经济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均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情形: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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