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帮你忙第2期
来源:康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量:699
◆业主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怎么办?
    蔡女士反映:最近发现邻居将房子隔成多套小间进行出租,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显然蔡女士反映问题中邻居的行为已经违反该规定,因此蔡女士可以向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举报,由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改建的业主进行劝阻。如劝阻无效,可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辆停小区被刮花了,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林先生反映:他的车停放在小区内过夜,次日中午取车时却发现车被刮花了,是否可以向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在法律上取决于林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保管合同还是仅为场地使用合同关系。若双方有就停车事宜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所收取的费用是保管费,则物业公司应依保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若约定为停车费,则双方只成立场地使用合同,物业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物业公司又没有在有关收费公示中明确所收取费用的性质只是场地使用费且不负责保管责任的,则应认定物业公司承担保管责任,应审查物业公司是否在保管过程中履行保管注意义务,并根据其过错程度考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小区内乱停车现象严重,该怎么办?
    王先生反映:居住的小区建的时间比较早,车位有限。一到晚上很多车都到处乱停,有的车甚至停在楼道口,影响了居民的出行。小区居民要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因此小区居民可以将小区乱停车的现象向物业公司反映,并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及劝阻。如果乱停车现象严重影响小区管理秩序的,也可直接或经由物业公司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违法停放的车辆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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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康志杰
  • 执业律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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