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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理解与准确适用
来源:王义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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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理解与准确适用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中有关对入户抢劫认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户”和“入户”的界定。准确把握“户”的含义及“入户”的含义,是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关键。
一、关于“户” 的界定
对“户”的界定,理论上有私人住宅说、长期固定生活或者起居栖息场所说、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说、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说等等。私人住宅说是指“户”仅包括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商店等。长期固定生活或者起居栖息场所说是指 “户”是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私人住宅是“户”的典型,也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诸如长期为生活租用的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说是指“户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说是指“户”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应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饭店的客房。上述不同认识导致在具体实践运用时产生混乱。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户”的含义作出了归纳性的总结。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户”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从上述规定来看,长期固定生活或者起居栖息场所说比较符合刑法中关于“户”的认定。通常的理解刑法意义上的“户”与公民的私人生活密不可分,是指与外界相隔离,供公民日常生活的特定空间。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户”具有以下特征:一,隐私性,即“户”应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公民在该处享有个人生活的自由安宁以及私生活的隐密,可以不受他人干扰和窥探。二,封闭性,“户”应具有相对隔离性,一般能满足人们的安全感和依赖感。通常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或保障措施,是人们基本的人身权及赖以生存的财产权的庇护之地,同时也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三,排他性,公民对该封闭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未经户主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出。通常情况下,上述特征均具备的场所,可以认定为“户”,如果缺乏其中的任何一项特征,则不宜认定为“户”。
二、关于“入户” 的界定
一般意义上的“入户”,从主体身份看,有进入他人之“户”和进入自己之“户”的区分;从进入的方式看,有合法“入户”和非法“入户”的区别;从入户的目的看,有合法目的“入户”和非法目的“入户”的不同。

1、“入户”的范围

行为人进入的“户”必须是“他人”之“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情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句或包含了两个内容:(1)“户”的范围指住所,如前述(2)须为“他人”之“户”。 如被告人明某某与其继父李某素来不和,于1999年5月4日,明某某欲去河北打工向李某要钱,李某未给,明某某十分恼怒,次日凌晨1时许,明某某手持铁棍,翻墙进入李某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某的卧室,再次向其要钱,遭拒后,即用铁棍向李某头部猛击三下,因李某欲呼救,明某某又用手掐住李某颈部,致其昏迷,随后明某某找到保险柜钥匙,取走现金6。3万元逃走。 本案中,由于明某某与李某有共同生活的内容,在认定过程中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明某某此时的“入户”也不宜认定为“他人”之“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行为人须以抢劫、盗窃、诈骗和抢夺等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之“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抢劫等犯罪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因索要合法债务而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之内,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对户主实施了抢劫行为,此时,虽然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进入他人之“户”是合法的,据此造成的损害与在户外造成的损害实质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也就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行为人基于违法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适用抢劫罪升格的法定刑,此处的违法犯罪目的不仅仅指入户实施抢劫,它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行为人为了泄愤而破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而进入他人住宅,在这个过程中临时起意进行抢劫的,统统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要认定入户抢劫,须存在“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根据上述规定,应该以入户动机作为认定入户抢劫的标准。但在司法实务界中,动机只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对其界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在界定时往往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入户的手段作为入户抢劫的一种必经程序,在界定上有较大的可行性。在对入户动机有争议的案件中,比如以利用债务关系、亲属关系、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维修人员身份作掩护预谋入户抢劫的,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合法入户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该种情形则要结合入户的手段、情形等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判断。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入户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居民住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宪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这也是立法加重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之一。因此,对入户抢劫的准确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综上所述,对“户”和“入户”的界定标准,“户”应当以包括居民私人住宅、封闭的院落、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长期固定生活或者起居栖息场所为主,兼顾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去认定。“入户”则可以入户前的动机为主,兼顾入户的手段是否合法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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