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如何认定?
来源:郭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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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如何认定?
郭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此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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