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珊珊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
来源:夏珊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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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人纪某2006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在2011年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获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共计93975.3元。在工伤赔偿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案件经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调解不成,裁决支持申请人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请求没有支持。理由是申请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获得误工费的赔偿,不应在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析:申请人在一个事故中获得两次赔偿,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对于相同的赔付理由,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没有限定的,但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却不能高于其受到的损失。这也是在交通事故中评定伤残得到伤残赔偿金,在工伤赔付中评定工伤伤残得到一系列因伤残获得的赔偿。但是对于误工损失或叫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赔付只能获得一次赔付,因为财产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不能让当事人因损害而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是不符合法理的。

小结:在本案中,申请人为在交通事故中获得更高的赔偿,与单位商定,由单位出具高工资的证明,而申请人不在向单位要受伤期间的工资。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人获得赔偿后,申请人又以此为依据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保险,工伤赔偿费用只能由单位承担,单位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事实证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是很必要的,不要为省一个月几百元钱最后却赔上百倍。遵守法律规定是必须也是应该的,要知道每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有其背后不可改变的社会问题,其中固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足,但总归是利大于弊。这也是给用人单位一个不错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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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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