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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作者:刘彦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13 09:51 浏览量:11555



2014年7月23日下午,张某驾驶货车由从北京到唐山途径三河,与同向行走的小车追尾,致使张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三河市交警部 门认定,张某负主责,小车司机负次责。经查张某是刘某雇佣的司机。该出事小车车主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另查,张某需抚养大女儿15年、小儿子18年,张某三兄妹共同

需扶养父亲19年,母亲20年。五原告张某之妻、张某的两个女儿、张某的父母亲遂将人保唐山分公司和车主刘某告上法庭(侵权责任法35条新 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7万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多元。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以下 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时,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讲,在有多个被扶养人需要养时,就必须 要考虑到他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其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年赔偿总额”是指需要赔偿的每一年的实际数额

。2014年河北省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6134元。

从本案被扶养人需扶养的情况看:

1、在前15年四人都需扶养时,年赔偿总额为10223元[6134元/年×2人(两个女儿的生活费)÷2人(父母2人扶养)+6134元/年×2人(两个

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扶养)],远远超过了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6134元,这15年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只能按6134元/年×15年=92010元计算。

2、在接下来的3年中尚有三人都需扶养,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7156元[6134元/年(小儿子1人的生活费)÷2人(父母2人扶养)+6134元/年 ×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扶养)],仍超过了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6134元,这3年三被扶养人

的生活费也只能按6134元/年×3年=18402元计算。

3、死者父母需一个需要抚养1年,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4089元[6134元/年×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扶养)],未超过河 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6134元,这1年两位老人的生活费就按4089元/年×1年=4089元计算。

4、最后还剩下死者的母亲需要抚养,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2045元,未超过未超过河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6134 元。

综上,以上四项92010+18402+4089+2045,合计116542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 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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