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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是越过法律最高的行为准则
来源:王义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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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是越过法律最高的行为准则

“良知入法”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极容易演变成为一种道德专制或暴力,势必加大执法的难度,这种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愿望与诉求,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
“良知入法”实际凸显出长期形成的思想政治工作被削弱。长期以来,解决人们的思想意识问题,都采取说明教育的方式来进行,以化解人们的思想情绪和僵局。现在这一招被人们弃之不用了,认为这种方法太主观、太说教、太形式,无法真正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开始用立法的形式来解决思想观念问题,却忽视了法律的本质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使违反法律的人得到惩罚,“良知入法”是把人们一般的思想观念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实际是夸大了人民内部矛盾,极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对立甚至于冲突,给法律带来尴尬,损害法律的威严和神圣。
司法者动辄欲通过法律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是患了“法律依赖症”。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很多问题并不是靠法律就能解决得好的。特别是一些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上的问题更是难度极大,理应借助于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做到位,使以人为本、惠利于民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此举比“良知入法”不知要强多少倍。相反,即使出台一些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法规,只会陷法律于尴尬,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威信,还有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百害无一利。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四个年轻人,都三十岁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两年前一个冬夜里,刚满二十岁的克利斯和好朋友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试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声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他也绝没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倒,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辩护律师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是奉政府命令所为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柏林法庭最终判决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审判台下的旁听人群中,坐着被害人克利斯的母亲,她在法庭上第一次见到了儿子被洞穿前胸的照片,自然伤心欲绝;我在想,英格.亨里奇的母亲心情一定也很复杂。如果时光能退回两年,这位疼爱孩子的母亲会不会告诉儿子:一定要记住,你还有别的选择?
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是的,英格.亨里奇完全可以有自己的选择,只要他愿意听从良知。然而如今,一切已经晚了,时光不可能倒流,他的母亲也无法帮忙。这件旧事发生在德国的昨天,但类似的审判,会不会发生在中国的明天呢?当英格.亨里奇开枪射击克利斯的时候,他没想到转眼之间,那个“背叛社会主义”的“叛国者”是无辜的,而自以为“捍卫社会主义”而不必为开枪负责的他却因为杀人罪而受到惩罚!正义到来的如此迅速!而在审判到来之前,上苍已给每个人留下用良知选择未来的机会。
维系社会秩序的是法律制度而不是道德良心。数千年前的原始人类之所以懂得基本的禁忌,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不在于良心的充盈,而在于部族的规矩和对于神灵的敬畏。规矩和神灵就是蛮荒社会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良心的缺失,无论是社会领域的见利忘义抑或权力领域的腐败堕落,都是制度监控运行乏力甚至是形同虚设的体现——假如对于权力的监督制衡制度真正发挥效力,纵然有官员没有良知,也无法出现贪腐的结果。因此,良心可以靠不住,但法律制度不能靠不住,如果我们能够将法律制度的执行落实到尽善尽美,其实就不必担心良心靠不住。这些年,“入法”仿佛成了一个烂菜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见死不救入法、探视老人入法……现在又有人提出“良知入法”。只要是成为社会痼疾的,都试图通过入法来得到救赎。然而,还是那句老话,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事实上,如果让法律过度地向道德领域进行延伸和辐射,不但浪费社会资源,会让法律法规过滥且脱离社会实际,导致缺乏起码的可行性和公平性,还会无形中戕害社会道德。可以试想,当连起码的良知都需要法律来维系的时候,我们又将基本的人性和道德置于何地呢?一言以蔽之,“良知入法”是一个充满悖论、偷换概念的伪命题,真的很离谱、很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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