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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卖共有住房,妻子该如何处理?(续)
来源:李奇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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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卖共有住房,妻子该如何处理?(

案例:甲、乙双方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但是产权登记仅仅登记了丈夫甲的名字,后来,甲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协议,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了丙,因为甲急于用钱,遂丙及时的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甲,但是,因甲业务繁忙迟迟没有与丙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来,乙知道后不同意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故将甲和丙诉至法院,乙称对甲丙买卖房屋的行为根本不知情,并表示作为上述房屋的共有人,乙不同意将房屋出卖,要求确认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房人丙却认为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哪种说法对呢?该怎么处理?

分析:我们国家对于夫妻的财产,有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一般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但是,对于婚姻前后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方式改变共有的状态(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比如,可以约定部分共有(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归某一个人所有。对于上述案例中,甲、乙二人对房产没有进行特别的约定,那么房子属于夫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房产甲方在没有得到乙方同意的时候,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不合适的。上述房产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出卖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却是有效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如果甲方出卖房屋的行为得到乙方的追认,那么卖房合同当然有效且能继续履行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但是,在本案中乙方不同意,因此,虽然合同有效但是无法继续履行,因乙方的不同意,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可能再继续进行,那么,此时,乙方的权利得到保护,丙方的损失(房屋差价)可以向甲方主张,甲方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将支付高额的赔偿得到惩罚。当然,如果甲方与乙方约定财产按份所有,而且甲方的份额占总份额的2/3以上,那么甲方就有权利处分整个房产,如达不到2/3以上,那么甲方只能处置自己所占的份额,当然此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该案例中丙因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没有取得该产权,所以丙是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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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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