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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华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徐桂华律师亲办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来源:徐桂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9
浏览量:482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9-6-3
【失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9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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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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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写字楼11-1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律师姓名:
徐桂华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
14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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