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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部分工伤保险问答
来源:罗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8
浏览量:730
上海市部分工伤保险问答

问: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多少?

答: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答: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问:工伤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问:工伤人员在住院康复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贴以及经批准转往外省市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问: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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