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器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希望人民法院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来源:国器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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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李昌奎,人们就会马上联想到药家鑫,当时也是法邦网让我做一点评,断他“死”与“不死”。
我的观点是让他活下去,但当时我就明白他必死无疑了,这并不是说我有多么高明,而是我明白:在中国,媒体和公众杀人远比法律和法院管用得多。

让我再预言一次:李昌奎这回也必死无疑了,原因如出一辙。

凡是被媒体高度关注的此类杀人案件没有一个活在世上了,李昌奎难道能逃一劫吗?

云南省高院田副院长说:如果省高院在此案上错了,肯定要改,有错必纠;但如果经过重新审查,最终认定是对的,也请广大网民和受害者家属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这话多么耳熟,其实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否则的话民众不答应。

我仿佛有点跑题,一直没有切入正题。但我从律师职业角度来讲,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在法律的量刑范围之内,都无不妥,怎样量刑应该让人民法院独立的行使,其他人不应说三道四。

要让我来量刑,我的观点一同从前。首先,应当“少杀”、“慎少”,人的脑袋不是韭菜,割了还能长,2010年5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墨迹未干;其次,本案中有自首的情节,所谓主动自首和被动自首的说法的荒唐的;再次,如果真的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受害人接受的行为,本身说标志着对被告人某种意义上的谅解,同时也意味着减轻了部分犯罪结果,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精神,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无论人民法院怎么量刑,我真的希望是人民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而不是受媒体和公众的干扰,否则中国离法治社会的轨道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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