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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来源:朱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量:796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作者:彭汉文 何宝新

作者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

【裁判要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据以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份证据,在这份证据缺失或者证明力不足甚至有瑕疵的情况下,法院仍需通过其他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划分事故责任。

【案情】201211211730分许,原告梁下班途中,驾驶粤HVS703二轮摩托车在事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驾车回家。原告回到家中后出现身体不适,于当晚被送往广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达40多天。事故当晚23时许,原告家属向公安部门报案,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赶赴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于20121212日出具宁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警部门于事故当晚和次日对勘查的现场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现场路边有两排电线杆,其中挂四线的水泥电线杆上最靠地面的一条电线离地面较低,其最低部分靠近路面的转弯处,现场有一处水泥电线杆附近有电线接驳痕迹。被告欧与被告广东电网公司供电局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于20061117日签订低压用户供用电合同一份。

【判决】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是在广宁县南街镇黄坪村委会金圣村路段被电线绊倒致伤的,即本案事故发生的现场和原因是可以确定的。事故发生当天在勘验现场确实有电线断掉过,并由欧重新接驳。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发生过其他事故,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及原因。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梁是在广宁县南街镇黄坪村委会金圣村路段被属被告欧所有的电线绊倒致伤的。原、被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欧承担赔偿原告60%的责任,被告广东电网公司供电局承担赔偿原告1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宣判后,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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