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炜钰律师亲办案例
汽车遇坑一震,腰骨折了,是意外事件还是交通事故?
来源:章炜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量:919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炜钰

案情简介

叶某,女,58岁,聋哑人,是杭州某村村民。邵某,男,58岁,是杭州某村村民。

20121225日早上6点左右,叶某乘坐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当邵某驾驶至杭州某路段时,由于该路段处于维修当中,路面不平,因此车辆猛烈一震,致使叶某的腰严重受伤。

当天未报警。20121226日,邵某妻子章某给叶某写了份《承诺书》,承诺叶某受伤是邵某驾驶不慎造成,叶某所有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由邵某承担。

事发后,叶某因受伤前往某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药费39233.63元。但叶某出院后,向邵某索赔时,邵某不承认事实,且拒绝赔偿。

2013416日,杭州某司法所打电话给章炜钰律师,将叶某情况简单陈述了下,并要求前去协助解决。章律师于第二天赶至司法所,与叶某家人详谈了该案情况。叶某家人希望能给予申请法律援助,但由于该案未经报警处理,就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地在余杭区闲林,对方邵某户籍地又是在留下,如果要起诉,只能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不能给予法律援助。于是章律师建议叶某家属向交警大队反应这个情况,然后出具证明。

2013520日,交警大队,分别给叶某和邵某、以及其他证人做了询问笔录后,出具了一份证明,将事故发生情况作了情况说明。

2013528日,章律师协助叶某向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且获得批准。

201366日,章律师前往杭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了邵某的车辆信息,又前往留下派出所调取了邵某的户籍信息。

2013614日,章律师协助叶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邵某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67700.74元。

2013725日,本案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医药费合理性”、“叶某是否有过错”、“该案是意外事故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辩论。邵某认为他不存在过错,该事故是意外事故,章律师认为邵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前面有个大坑,且没有及时避让,导致车子发生大幅度的震动,同时该汽车没有安全带,因此邵某存在过错,该事故是单方面的交通事故。庭审中,邵某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叶某用药合理性、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2013829日,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误工时间为150日左右,且未发现有超出用于本次损伤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所需的项目费用。

20131012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开庭,庭审中,被告发现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上写着“患者活动障碍11小时前”,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是在被告车子震动前就已经有严重的受伤。同时,被告又提供两个证人证明原告上车时是用手扶着车子的。章律师在庭上指出“该11小时是医生的误写,原告在急诊时,先由医生写病历,建议拍片,然后再去拍片子,而拍片子的时间是201212251047分。在拍片子之前,医生写的是“11小时之前”,那么在原告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住院记录上写的记录时间是201212251230分,这个时候已经离急诊和拍片时间过去了2小时,而医生在记录上却仍旧写11小时前,很明显,这个时间是医生误写。章律师还指出“如果11小时之前就受伤严重,活动有障碍了,那么1225日凌晨6点是不可能还去坐车上班的。而且被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完全是有矛盾的,是事先商量好的,是按照被告的指意去回答的。”庭上,章律师还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向余杭区交警大队调取相关笔录,来证实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

第二次开庭结束后,章律师立刻向富阳市骨科医院了解医生为何会写“11小时”的相关情况,医生表示可能是因为叶某是聋哑人,表述不清引起。富阳市骨科医院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3126日,该案再次进行第三次开庭。庭审中,法院调查而来的笔录完全可以证实叶某受伤是邵某造成。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赔偿47000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叶某乘坐邵某汽车上班,邵某遇到前面有个大坑未及时避让,因此导致车子发生严重震动,致使叶某摔倒受伤。邵某未减速通行,也未及时避让,因此他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是本案棘手之处就在于,当时叶某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再加上病历上受伤时间的误写,因此邵某才会抓住这点来辩驳。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证据的收集及保存不够重视,因此往往在发生纠纷后,受害者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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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炜钰
  • 执业律所:
    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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