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的级别管辖
来源:陈亚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浏览量: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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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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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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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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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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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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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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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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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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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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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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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专利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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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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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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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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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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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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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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