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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买卖合同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06 13:28 浏览量:2132

签订、履行买卖合同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


进行买卖交易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市场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市场交易风险仍然巨大。因而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风险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法律服务实务,就买卖合同中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加以阐述。

一、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笔者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中,多次遇到诸如下面这样的问题:卖方货款收不回来,甚至出现向法院起诉后最终败诉的结局;买方货款大部分已付,但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结果是发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卖方交涉,不但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买方还要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出现了类似上述情况后,有的当事人开始反思并向笔者求助。笔者与当事人深入分析交流后,发现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得出的结论就是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风险,即进行风险防范。

二、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交易对象不明确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特点,即发生交易的双方必须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实践中,尤其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常出现卖方向“买方”交付标的物之后,发现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并不是真正的买方,也不是买方授权的代理人,出现交付标的物对象错误,造成货款不能收回或被骗的结局;或者出现买方把货款支付给了非卖方或非卖方授权的代理人,造成货款被骗或引发纠纷。上述情形在我国钢材交易市场时有发生

出现上述情况,往往是当事人过于依赖行业的交易习惯且急于达成交易的心理造成,忽略了市场交易之前必须要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慎调查了解的基本要求,从而导致交易风险存在。因此,交易前聘请专业律师对交易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到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就成为必要。

(二)没有对目标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重大交易,任何一方都必须重视对目标客户的尽职调查。但是实践中,交易额上百万的合同,有的当事人对目标客户的资信调查都没有,也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结果发生纠纷,另一方没有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合同权益无法实现。因此,大单交易,为降低交易风险,交易前聘请专业律师对交易对象做尽职调查是必要的。

(三)代理人授权不明

实践中代理人授权不明导致纠纷主要是买方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授权不明,从而在代理人是否具有货款结算权等问题上发生纠纷。笔者在法律服务中就曾遇到一案例,因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是否具有结算权因授权不明,而导致卖方几百万的货款无法收回,卖方二审败诉(该案二审后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提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西区高院再审,正在审理中)。因此,对于上述情形,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指定或授权的代理人及其权限(尤其是否具有结算权、结算的凭证等),以及代理人变更时的通知方式及责任务必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四)标的物质量标准、检验要求不明确

一旦交付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合同中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及检验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双方往往对上述标准和要求约定不明确,包括具体的质量标准、检验时间、检验方式、检验结果及处理方式等约定不明确,从而加大交易风险甚至导致纠纷。因此,针对不同的标的物,双方可在买卖合同中对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尽量做到具体详细,即使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一切按合同约定办事。

(五)货款结算方式不明确

买卖合同纠纷中,货款结算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为此,首先,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进行货款结算时的凭证和依据,通常约定以买方代理人签收的调拨单或欠条作为双方货款结算依据,而不以卖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结算依据。其次,有必要建立交易双方定期对帐制度,且要求双方签章予以确认。

(六)违约责任不明确

这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该追究对方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由于约定不明,给自己的权益维护带来障碍,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方不同违约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

(七)管辖约定不明确

关于管辖问题,在目前难免存在地方司法保护的情况下,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并发现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时,悔之晚矣!结果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是肯定的。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管辖问题,但由于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因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无效,视为没有约定,同样没有实现当初约定管辖条款的目的。因此,选择管辖法院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选择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法院,方为有效,不能做任意选择。

(八)合同内容变更后不保存相关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些内容变更是难免的,由于变更的内容在原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对变更的内容,往往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如出现标的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要求对方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避免日后出现争执。

(九)相关证据完善之前,冒然与对方对簿公堂

这主要是针对在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在某些方面处于被动地位一方而言,在弥补自己在证据上的被动和不足之前,不应擅自激化矛盾或起诉。在双方矛盾激化之前,对任何一方,在证据上往往都有补漏的机会,如通过对帐解决结算问题、通过录音解决书面证据的欠缺问题等等。就看当事人是否善于抓住机会,审时度势加以弥补,在该过程中,专业律师的参与显得尤为重要。

(十)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与法律顾问就某一法律事务进行对接,在合同履行的某个环节造成脱节

当事人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就某一法律事务与法律顾问进行对接,而是由公司的多个部门多个成员分别与法律顾问进行交流,造成双方之间交流成本巨大且办事效率低、效果差。在该过程中,一旦出现某个环节脱节,则前功尽弃,事倍功半。因此,在公司中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由法务人员与法律顾问就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对接,即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也可以提高办事效果,当事人的合同权益方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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