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律师亲办案例
“我可以骚,你不能扰”
来源:彭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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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今的社会来看,女性对自身的权利意识正在不断的增强,关于女性维权的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当代女性对“性骚扰”的控诉。对于“性骚扰”这个话题,社会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由于有的女性穿着过于暴露造成对男性的挑逗,由此引发“性骚扰”;也有人认为,女性如何穿着属于人身自由,由此也就有了“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维权式标语。

对于“我可以骚,你不能扰”,本人想从刑法学的角度作如下简短点评:

首先,“我可以骚,你不能扰”属于女性对自由权利的一种表达,即女性如何穿着那是她们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穿着暴露与遭遇性骚扰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骚扰主体对被骚扰者实施的骚扰行为,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再者,从我国刑法分则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款以刑法的形式对女性权利提供了保障。在公交车、地铁等公众场所里,很多男性利用女性不敢大声维权的心理,对女性强制实施性骚扰,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追求自身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违反妇女意志,故意以某种行为方式对妇女实施抠摸、舌舔、吸吮、搂抱、亲吻、手淫等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以及女性的人身安全,应该适用该条款。但为何性骚扰的行为屡禁不止,终其原因在于性骚扰行为的犯罪成本较低。就现状来看,我国对性骚扰行为并未列入刑事犯罪的行列,而是简单地以《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本人认为这并不足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在此呼吁,既然性骚扰行为已经满足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犯罪构成,就应该依照此条对性骚扰行为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这样才能保障女性权益,两性和谐的社会面貌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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