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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强奸问题
来源:彭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6
浏览量:670

现代社会中婚内强奸的问题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大大增加了司法的不确定性。在此,本人欲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看法。

对于婚内强奸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将婚内强奸问题按强奸论。但在学术领域对此却有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主张: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施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丈夫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二、在合法婚姻的条件下,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丈夫享有与妻子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作为妻子也有义务满足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此,既然存在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就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犯罪构成要件缺失,不成立强奸;

第三、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外: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根据我国法律和法律理论对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行”、“违背妇女意志”等关键词明确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1、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2、客体要件,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3、客观方面,强行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人认为,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理由如下:

首先,婚内强奸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依据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受害人妇女也未将妻子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从逻辑的角度讲,强奸罪本身就包含了婚内强奸。

再者,从保护女性、减少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讲,婚内强奸也有必要纳入强奸罪的范畴,用刑罚的手段规制家庭暴力,提高女性地位。在家庭生活中,妻子相对丈夫而言是处于弱势的地位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也是妻子,因此将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论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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