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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举证的要求
来源:陈晓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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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举证的要求

律师在准备案件时,要收集证据。这是很重要的。有一句话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主要适用于民事、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是这样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这就是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分为7,即(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63条)。

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除非对方当事人当庭认可。我曾办理过一个借款案件,案件事实本身不复杂,但是,我在受理案件时,把他的重要证据借条复印了,并告知他开庭时一定要带着(我从事律师十几年从来不拿当事人证据的原件)。但是,在开庭前,当事人告诉我:今天早上坐车来法院时,裤兜里的钱包被偷了,里面的几千元钱和借条一起丢了。当时我一听,麻烦了,如果对方要原件质证,我方必败无疑。这是我对当事人说:先别说,到法庭后如果对方问,你就说忘记拿了,可以答应随后提交原件。当时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的司法解释,法院对举证期间的要求尚不严格。在法庭调查时,对方的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对我方提供的复印件本身没有提出异议,承认是他写的,但是,还是提出要看原件。审判长也提出应提交原件。我单个回答就是原件今天没有带来,可随后提交。但是,为了避免没有原件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我在法庭调查阶段在审判长询问后,我又向对方发问:根据复印件的内容,被告是否认可欠原告的8万多元这个事实,被告回答:有这一事实。我让书记员把我的问话和对方的回答记录在案。这样,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当时我再发问时,我的心是悬着的,如果对方回答是:看到原件才能确定。我方必败无疑。当对方作出回答后,我悬着的心才落地,和当事人会心一笑,我们赢了。庭审结束后,我猜想法庭说明了我方的原件已经丢失了,但是由于对方在法庭上已经认可欠款这一事实,我方就无需再提供原件了。这个案件不仅说明了书证原件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说明律师在法庭上的心理素质是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起关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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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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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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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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