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淑芳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协议(范本)
来源:潘淑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量:628

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有限合伙人: 同上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加强经济合作,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友好协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共同磋商,为明确有关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 日起,至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合伙人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日以前交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盈余分配:以实际出资比例为依据,盈余按55比例平均分配。

()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合伙业务每月收益应由会计_______入账,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二)执行合伙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否则应当承担违法执行合伙事务的所有后果并赔偿损失。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五)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执行合伙人应当每月做好业务状况汇报、及时入账。

第九条 禁止行为。

() 禁止执行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禁止执行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 禁止执行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执行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企业应设立帐簿和银行专户,禁止合伙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执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其他合伙人有权退伙,并由执行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隐匿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且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

()执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普通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可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

()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以上内容由潘淑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潘淑芳律师咨询。
潘淑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5好评数3
金华市李渔路1089号宝莲广场B座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淑芳
  • 执业律所:
    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9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金华
  • 地  址:
    金华市李渔路1089号宝莲广场B座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