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在离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被裁减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十二、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十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