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月丽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 成功案例
来源:胡月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2
浏览量:420
【案情简介】:
原告王**与被告白棋*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1999111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上注明一切房产归儿子白*所有。2013年,被告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临沂市X区X小区幢X单元X室房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分为三类:(一)一般赠与,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在将赠与物赠与受益人这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受益人不得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二)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也即赠与人必须要履行赠与,受益人也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三)经过公证过的赠与,与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相同,赠与义务也是不可撤销的。胡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认为:1、该房产属于离婚协议内容,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在约定赠与后一年内申请确认效力,不存在胁迫,因此不能再撤销;2、父母离婚时赠与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3、约定赠与是离婚的条件,将房产约定赠与子女是民法的原则中的履行道德义务,是作为对子女的补偿,不可另行起诉撤销。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原告王晓红与被告白棋于19991116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临沂市X区X小区幢X单元X室房屋赠送给白晨,该协议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定赠与义务不可撤销,驳回被告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胡月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月丽律师咨询。
胡月丽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61好评数5
  • 咨询解答快
临沂市南坊新区沂蒙路与智圣路交汇处国际金融中心IFC9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月丽
  • 执业律所:
    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6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临沂
  • 地  址:
    临沂市南坊新区沂蒙路与智圣路交汇处国际金融中心IFC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