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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问题研究
来源:孙伯密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2
浏览量:750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范围如何确定?

      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基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做出的赔偿。两种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医疗费只发生了一份,职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在一份损失的前提下获得两份赔偿从而获益。所以,医疗费只能赔偿一份。至于,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待遇和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派员护理等待遇仍可兼得。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的通知规定,也是这样的精神。

       因此,第三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追偿范围仅限医疗费,不应扩大追偿。但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侵权与工伤竞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范围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范围不同。

第三侵权与工伤竞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追偿范围仅限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为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而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范围为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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