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4〕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2013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
4、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5、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1,795元
6、2013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统计后公布才能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2013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一、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就业人员:53,896元
(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39,112元
(三)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43,857元
(四)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9,830元
二、行业门类
(一)农、林、牧、渔业29,416元
(二)采矿业41,540元
(三)制造业 37,519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181元
(五)建筑业 35,28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 34,976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331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27,63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4,618元
(十)金融业74,682元
(十一)房地产业 40,001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789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70,65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285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005元
(十六)教育业 48,695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7,54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3,25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8,635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