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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
来源:牛宝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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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引自“故意伤害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网址:www.ft12333.com)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罪刑相适的原则,故意伤害罪可以分为故意轻伤罪和故意重伤罪两种基本类型。
    一、故意轻伤罪,指行为人出于轻伤害的故意而实施的伤害行为的犯罪。根据出于轻伤害故意的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后果,可分为三种情况:
    1、故意轻伤致轻伤。行为人具有轻伤害的故意,实施了轻伤害的行为,出现了轻伤害的后果。
    2、故意轻伤致重任。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却造成了重伤的损害后果,主观故意与客观后果不一致,这被认为是故意轻伤罪的结果加重犯。
    3、故意轻伤致死。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实施轻伤害的行为,却发生了死亡的后果。

    二、故意重伤罪,指行为人出于重伤的故意,实施了重伤害的行为的犯罪。又分为三种情况:
    1、故意重伤致重伤。行为人出于重伤的故意,实施了重伤害的行为,造成了重伤害的后果。是故意重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故意重伤而致轻伤或无伤。行为人实施了故意重伤的行为,却造成了轻伤或没有伤害后果。这种情况涉及到是否存在故意重伤的未遂犯问题。
    3、故意重伤致死。行为人出于重伤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却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是重伤害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仅以客观损害结果的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忽视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而且对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问题也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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