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波律师亲办案例
因交通肇事而判处缓刑 及辩护词
来源:王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1
浏览量:575

交通肇事获刑事处罚

案情:刘某某无证驾驶,导致一人重伤。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发生事故后逃逸。被害人报警。警察抓获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及谅解。

刘某某委托本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议。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犯罪情节

(一)被告人刘某某是偶犯、初犯。被告人在此犯罪之前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

(三)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及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从本案整体上及社会危害性分析,对社会危害性小,以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刘某某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鉴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是非观念较差,触犯了刑律,但是念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积极表示能主动给予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被告人年幼失去父母双亲一直由亲属某某带大,现亲属某某已经80岁高龄,身体多病,还需要的照顾。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予适用缓刑为宜,从而给他回报亲属某某及社会的机会,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及家里的亲属某某将不胜感激!

辩护人:王艳波

某某年某月某日

最后法院给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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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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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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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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