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达贪污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罗志达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罗志达犯贪污罪,辩护人不持异议。围绕本案的量刑问题,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罗志达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从理论的角度讲属于不能犯未遂。
贪污罪是结果犯,本案中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关键,是看罗志达是否客观上实际取得了其意欲贪污的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
2010年3月20日,罗志达供述:当时在勘察测量时有一块荒地,但我不知道属主,我就以田应禄的名义把这块荒地列入征地补偿的范围,把相应补偿款取出来后,我就秘密掌握着,如果以后没有人来认领这块荒地,我就将这笔款秘密占有,归自己所有了。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案发时,环线公路的征地补偿工作还没有实施完毕,罗志达虽然秘密掌握着“田举”这块地的补偿款,其否能得逞关键看是否有人来认领。案发前,罗志达是否能实际取得该地补偿款的所有权,还是个未知数,完全还出于待定状态。因此,罗志达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
从罗志达的供述判断,测量之初,其主观上期待着该地没有人认领,打算侵犯的犯罪客体是集体财产。但是,事实上该地已经被村民承包,补偿款应当属于村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个人财产不属于贪污罪的保护客体。因此,罗志达的行为属于不能犯未遂。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罗志达在侦查阶段,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庭审过程中,能主动认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相应证据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请合议庭充分考虑罗志达的“坦白”与“认罪”。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坦白同种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
三、退赃。罗志达已经全部将款项交到了镇财政所,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政府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征地补偿工作。尽管罗志达的行为十分错误,但是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不大。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退赃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罗志达在案发前,一向表现良好,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认可,得到了党委和政府的信任。案发前,罗志达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
请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罗志达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危害后果,对其从宽量刑。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