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習律师亲办案例
为了正义,律师在行动——二审改判纪实(连载四)
来源:万習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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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庭审交锋

第一次开庭是在9月中旬一天的上午9点。案件是在某基层法院的排除法庭审理的。我到法庭的时候,大男早就等在那里了在安检门外香烟一支接一支的抽,手也在不停的发抖,眼睛里充满了血丝。看得出内心非常的紧张。这也难怪,如果房子被判归为共有,他们一家老夫少妻幼子将何处安身?妻子没工作,仅凭大男自己的3000元收入根本就买不起房。作为被告之一的三女骑自行车来法庭,兄妹5人之间大概只有三女和大男的关系最好了,三女也是个老烟民,手指都熏黄了。其他几人陆续到来。当大家坐在安检口外面等待的时候,看着这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妹五人,现在剑拨弩张的样子,我想每个案子都会有时代的烙印。在过二三十年,建国前后出生的这批人去世之后,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纠纷渐渐将消失掉。其次在城市化建设加快的大的背景下,打着各种旗号的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房地产建设遍及大江南北,以前只是在大城市听说的拆迁问题,已经发展到农村的乡镇。但大城市的房屋拆迁会产生更多问题。因为大城市的拆迁的补偿是大的惊人。我经常接触的案子是本来一家都是老老实实的农民。但是因为拆迁问题一夜暴富。一家被安置五六套楼房再给个二三百万的补偿款是很普通的。为了争夺这飞来的财富,兄弟反目,姐妹成仇,母女对簿公堂,叔侄大打出手每天都在以不同的版本上演。所以这种类型的案件具有典型的时代烙印。

9点整,书记员出来叫人。现在律师的地位有所提升,只要出示律师证件就不用过安检,但据说外地的律师还得查包,过安检,不知为什么。因为人数比较多,当事人5个另加2名律师共7人,庭审被安排在二层尽头最大的法庭。一般稍微复杂的民事案件首次开庭一般都是查清当事人的情况,然后交换证据,第一次开庭一般不会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大家坐好后,法官入庭。本案适用独任制,是个女法官,四十多岁,个子不高,挺有气质的,我把她叫做气质女法官吧。我将大男的证据材料五套交给书记员,大女也交了证据。她在证据目录的编排和证据的形式及种类上和小女提交的除了名字不同外,其他的都是一样的,出于对方律师之手,所以大女虽然是和大男座在一起,但她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庭审中原告的主张她肯定会支持,而大男的观点她肯定会反对,这就增加了庭审的难度。

双方开始质证证据,通过原告的证据及她们的证明目的对方就想证明一件事情即B房属于置换房,每个子女都应当有份额。其证据大都是有关小女离婚、家庭贫困证明、卖C房时的发票,但我发表质证意见时说这些证据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C房的购房发票和房本恰恰能证明房子已经分割过的事实,因为大男单位出具的证明上说ABC都是因为老房拆除而得的安置房,而不是通过C女自己的努力而得的房。针对大男提交的证据,对方的主要质证意见就是,大男二女三女签订的“说明”因为没有大女和小女的签名而不能证明房屋已经分割过的事实。大男诉大女的案件判决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事实认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庭审经过两个小时,在法庭宣布休庭时,对方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函》,要到大男所在单位的房产科调查大男未经其他姐妹的同意就办理房本的证据,法官非常爽快的答应了。

第二次庭审安排在半个月后,在第二次庭审时我发现大男和单位还签过一份《住宅管理协议》,上面规定只有本单位的职工才有购买B房的资格,而大男的四个姐妹都是外单位的人根本就没有资格。但是法官以已过举证时效为由不再组织质证,而我提出对方提交的证据中的死亡证明中记载的女儿的名字和起诉状中记载的名字不一致的问题,及将B房地址门牌号写错的问题,法官却轻描淡写的一笔带过。最后发言阶段对方还是坚持分房,大男这边还是坚持两点,B房不是遗产房,房屋已经经过充分的协商分割完毕,而且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这份生效判决实际上是我的定海神针,因为我想不管你怎么判,对你自己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确认的事实你总得尊重吧。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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