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陈荣律师亲办案例
冒用信用卡不透支也是犯罪
来源:石陈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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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 月,李妍为在某行政机关工作的刘先生做了一笔代理保险业务。因需要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刘先生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及填写了相关信息的表格,一同交给了李妍。李妍看到好多同事都用信用卡消费很“气派”,自己也想办理信用卡,因办理信用卡审核手续非常严格而未果。她注意到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办理信用卡比较容易,恰巧刘先生的身份证在自己手上,就想用刘先生的名字为自己办理信用卡。她天真地认为,用刘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一则容易办理,二则即使自己无力归还,银行也不会找到自己头上。

于是,她连续向3 家银行以刘先生的名义申请办理信用卡。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其中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据刘先生的联系方式,向刘先生核实,刘先生才知道身份证被别人冒用。刘先生立即报案,李妍很快被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妍辩解说:自己虽然想用别人的名字办卡,但卡还没到手,更没有透支一分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冒用他人名义申领信用卡,即构成犯罪。 (以上均为化名)

律师释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规定,只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就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明确规定,要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目的往往是为不法活动提供方便。因此,法律严禁用别人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此案提醒人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贪图方便,更不能寻找管理漏洞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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