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一、何谓工伤?
所谓工伤,泛指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职工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书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等;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原件备查);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三、社保部门的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属地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4、 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受伤职工。
四、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不超过规定的60日时限。
五、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为了确保工伤医疗在院结算的顺利进行,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办理社保入院登记;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3、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局工伤科)同意,工伤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社保部门将电话联系单位和职工领取,具体办理情况也可通过东莞市社保局热线电话1233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