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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领域中擅自私刻项目部印章的定罪分析
来源:郭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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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承揽、转包、分包有诸多限制,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各式各样的挂靠、内部承包协议,并且大量充斥在建设施工领域。项目承包人在获得内部承包协议后,往往为了操作方便,擅自私刻项目部印章对外使用。对外往往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对内产生众多经济纠纷,甚至还产生一系列经济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该规定可知,伪造企业印章是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在项目承包人拿到内部承包协议,从现实情况看,项目承包人就是项目施工的实际操控者,私刻印章包括私刻企业的资质印章、私刻企业的公章、私刻企业分公司印章,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私刻项目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从客观实际看,本身的内容是真实的,这也是往往行为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基本理由。私刻的项目部印章,项目承包人会对外使用,包括签署购销、租赁合同,签署借贷、融资协议,签署劳务分包协议,甚至签署一些涉及招投标性质的合同。从该行为看,如果相关合同、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无效,已经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那么从保护交易的顺利及稳定性、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出发,都应该认定相关合同、协议的有效性。

   私刻项目部印章是否构成犯罪,本文将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对擅自私刻项目部印章的性质进行分析。

1.犯罪主体方面,项目承包人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人:

项目承包人,实施私刻项目部印章行为,就私刻印章是行为人。从私刻印章使用产生的关联问题,属于单位雇员的身份,其使用私刻印章属于职务行为,符合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同时如果私刻项目印章导致单位犯罪,项目承包人属于直接责任人,应该一同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印章,有理由推定其主观故意具有恶性:

私刻项目部印章,其动机可能仅仅是为了经营工作的顺利展开,方便操作,但本身是未经单位许可的,其实也是违背内部承包协议的,属于失信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观恶性已经显露无疑。

3.犯罪客观方面,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部印章,对外使用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必然产生严重后果:

私刻项目部印章,对外使用,第三人基于信赖利益与其交易,如果没有存在串通行为,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依法应该受到保护。但是这样的交易,客观上是存在瑕疵的,必然出现诸多纠纷、争议,比如导致项目承包人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与单位,或者项目承包人与单位之间产生新的争议以及诉讼纠纷。其实这就是私刻项目部印章产生社会危害性及不良后果。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在于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部印章,违反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要么涉及失信违约的赔偿损失,要么涉及公私财物被侵占、诈骗,损害后果严重。

4.客体方面:

私刻项目部印章,该行为符合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私刻项目部印章使用,虽然使用行为可以多种多样,进一步可能涉嫌侵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犯罪、或者侵害公私财产犯罪,依照刑法理论应该按照牵连犯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部印章,一旦对外使用,就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就如同私刻企业印章,并且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产生严重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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