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方面,项目承包人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人:
项目承包人,实施私刻项目部印章行为,就私刻印章是行为人。从私刻印章使用产生的关联问题,属于单位雇员的身份,其使用私刻印章属于职务行为,符合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同时如果私刻项目印章导致单位犯罪,项目承包人属于直接责任人,应该一同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印章,有理由推定其主观故意具有恶性:
私刻项目部印章,其动机可能仅仅是为了经营工作的顺利展开,方便操作,但本身是未经单位许可的,其实也是违背内部承包协议的,属于失信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观恶性已经显露无疑。
3.犯罪客观方面,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部印章,对外使用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必然产生严重后果:
私刻项目部印章,对外使用,第三人基于信赖利益与其交易,如果没有存在串通行为,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依法应该受到保护。但是这样的交易,客观上是存在瑕疵的,必然出现诸多纠纷、争议,比如导致项目承包人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与单位,或者项目承包人与单位之间产生新的争议以及诉讼纠纷。其实这就是私刻项目部印章产生社会危害性及不良后果。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在于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部印章,违反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要么涉及失信违约的赔偿损失,要么涉及公私财物被侵占、诈骗,损害后果严重。
4.客体方面:
私刻项目部印章,该行为符合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私刻项目部印章使用,虽然使用行为可以多种多样,进一步可能涉嫌侵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犯罪、或者侵害公私财产犯罪,依照刑法理论应该按照牵连犯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