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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吕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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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本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 (货币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九条 )法释[2009]5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第十条 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定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过错,确定其各自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借贷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或者因借贷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判。

第十五条 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属于非法证据。依法确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以下简称四倍利率)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如前期利息没有超出四倍利率,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逾期利率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银发[2003]251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向出借人释明,只能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五、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全部承认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借款事实,但应当严格审查双方的关系、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以及对外其他债务情况,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

(一)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配偶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隔离原则,由不同的债权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

第三十三条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准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应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贯穿于立案、审理等诉讼的各个阶段和每一个环节,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的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诉讼的迟延:

(一)可以向被告亲属等有密切关系的人阐明利害关系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线索,尽可能通知被告应诉;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依法指定的举证期限;

(三)经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法定审理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辩和提供证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到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以及必要时的依法调查。

第三十七条 法释[1998]7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二)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其他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必然关联或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

(三)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具体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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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吕青松
  • 执业律所:
    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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