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果律师亲办案例
家政服务人员法律知识讲座
来源:郭晓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量:5206

家政服务人员法律知识讲座

主讲人:郭晓果律师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欠薪、工伤、受到伤害、被无故辞退……这些字眼不是新闻,却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如同阳光背后的阴影,尾随在众多家政服务人员身后,在他们打工致富的路上设置偌大的绊脚石,在他们艰难求生的时日中张开吞噬幸福的巨口,让他们陷入困境却往往求助无门。

如何避免陷入困境?陷入困境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讲述涉及家政服务业的一些典型案例,期待这些案例能够为在座的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一、讨薪不成被拘留

【案例】有8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为讨回包工头拖欠他们的2万元工资,来到单位门前静坐、打条幅,结果不但没要到钱,还被公安局以扰乱治安为由拘留了5天。事后,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调解,他们在1个月后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资。

律师:欠薪问题是农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较典型的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这在工资年结的建筑领域尤为突出。近年来,每到年底,都会有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而采取静坐、示威、跳楼等极端手段进行讨薪,许多实例证明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面对欠薪问题,农民工朋友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在为谁打工,招工的人全名是什么,身份证号是什么,这是在处理欠薪问题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建议大家选择工作时最好去一些正规的大企业或者劳务公司,签署正规合同,这样发生欠薪事件的可能性较小。在签合同时,关于工资数额、结算方式、补贴福利等问题,一定要让单位写下书面凭证。

建筑单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通常每月只给工人发生活费,到年底再发工资。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停发生活费的现象,工人就要提高警惕了,这很可能是由于上级层层拖欠工程款,包工头赔钱而准备逃跑的前兆。这时候应该向老板索要欠条,实在要不到欠条,可以进行录音,这都是有力的证据。

遭遇欠薪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讨薪,如果采取过激行为,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即使最后讨回了工资,也要对单位做出赔偿,这对农民工来说得不偿失。

二、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杨某,超市保洁员。20092月的一天,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弓根骨折,经鉴定为八级工伤,共获得了16万元赔偿。其中肇事司机赔了约2000元,单位赔了约6万元,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余部分。

律师:法律对上下班途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从劳动者的住所到务工地点这段路程当中。加班加点发生交通意外或伤害、伤亡都算工伤。不过,在休假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伤,有个案子是一个保安过马路去买香烟被车撞了,因为是在休假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所以不算工伤,只能要求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

修订版《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电动车造成伤害的,都算工伤。修订的条例减轻了劳动者负担,是社会保障的一大进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须是非本人责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章守纪。遭遇工伤事故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交警出具的简易交通认定书;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单位开具的因为休假扣减工资的证据,这属于书证。另外就是证人证言,如张三、李四看见了,会出庭把这些事情说清楚,这属于证人证言。还有物证,如手机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这就是物证。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在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了伤残等级时,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会获得一次性的伤残就业保障金和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的,而伤残就业保障金是由单位来支付的,这是一个新的不同点,以前这些都是由单位支付的,修订后减轻了单位的负担。

三、没签劳动合同受工伤

【案例】20岁的张*在汽车制造厂工作。单位搬家时,他在搬运途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当场昏厥,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所服务的公司又与第三方公司协议的权利牵扯不清,致使事故发生后,张翔的后期索赔困难重重。

无独有偶,22岁的王飞新婚不久,便到北京一家彩钢房安装工程单位打工。工作期间,因房屋结构不结实,他从高空摔下,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一个肾被切除,身上多处骨折。王飞进京是跟着一个包工头到此工地上,未与工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包工头签订任何字据。此包工头在王飞出事不久后便去世。工程单位拒绝为王飞承担医药费及相关赔偿费用。

律师:张翔和王飞两人虽然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难确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直接劳动关系。为使两个人维权成本、伤害降到最低,我们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来为其主张权利,而非通过单位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主张工伤赔偿权利,但这一过程处理时间相对较长,案件办理更为复杂。

进城务工人员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留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患于未然。同时,工伤发生后,劳动者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很多人因未备案导致事后不能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书或证明等。由于事实不清,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四、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刘兴*、刘兴*两兄弟是北京丰台区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开同一辆出租车。刘兴旺与公司订立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订立了运营承包合同,而刘兴泰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天,刘兴泰在单位发现出租车不见了,于是报警,单位才如实告知,说要扣除兄弟二人的运营车辆。通过两个程序、两次仲裁、四次诉讼,最后两兄弟获得剩余合同年限内的工资赔偿及其他赔偿。

律师:现在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即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可能不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证明,直接以口头方式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可以用录音笔或者手机,把公司负责人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景记录下来,作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另外,如果单位不愿意用你,可是在解除证明上,注明是由于本人原因,或者个人自愿解除,或者本人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朋友一定不能在上面签字。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如下几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过用人单位安排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或者劳动者经过培训以后仍不能从事现在的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对于案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

五、工作时受到伤害谁赔偿

案例1 2012年11月5上午,慈溪市环驰景观花苑小区某居民楼内,一名自称快递员的男子敲开门后,将刀刃刺进保姆阿娣脖颈,阿娣倒在血泊中,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据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是个惯犯,案发前10天刚刑满释放。今年315日,因查明犯罪嫌疑人曹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死者家属毅然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将雇主老马爷孙俩共同告上法庭,索赔65万余元。

此案虽已落定,但由此引发的争论却远远没有结束:保姆遇害,是否该由同样是受害者的雇主来赔偿?如需要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保姆阿娣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其被扶养人及近亲属即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曹某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案例】保安张刚峰在工作过程中,为保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被不法分子殴打,造成八级工伤。其所在单位却以张刚峰寻衅滋事引起第三方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支付工伤的各项赔偿。援助律师4次找派出所、物业、工友取证,经过劳动仲裁2次开庭,终于为张刚峰挽回80278元的工伤赔偿金。

律师:这个案例涉及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第二是工伤赔偿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是由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方承担赔偿。张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第三人殴打致伤,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打人者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问题相对复杂一些,本案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侵害的,可以定为工伤,因此张某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顺便提醒大家,工伤的级别从一级到十级由重到轻排列,不同的工伤级别,赔偿金额是不同的。

工伤认定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从工伤社保基金中获得赔偿,这样张某就可以从两处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工伤赔偿一部分由社保基金承担,其余部分由单位承担。而社保基金是有时效性的,过了一年的时效期,就不能申请赔偿了。张某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错过了申请工伤社保基金赔偿的期限,因此损失了3~4万元的赔偿金。

需要指出,工伤赔偿仅限于签有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只能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提醒大家,在工作过程中,如与第三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人身损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将他人打伤,也是逃脱不了法律责任的。因此,应尽量避免肢体冲突。

案例3安徽来沪务工的周岱兰于2002728花了45元中介费,通过普陀区普雄路上的一劳务介绍所介绍来到居民丁先生家做保姆。200312246点多,周岱兰在为丁先生家擦窗时不慎从4楼坠落,造成腹腔大出血,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生命垂危,丁先生及时将周岱兰送到医院急救并支付了近3万元医疗费用。家境并不是很富裕的丁先生表示无力再支付更多的费用。协商未果后,周岱兰将东家丁先生告上法院,索赔12万多元。2007625,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家丁先生须赔偿周岱兰6.5万元

案例4 20031010,雇主李女士看到快要下雨了,就让朱凤*去阳台收衣服。朱凤*把阳台的玻璃门撞碎了,其中一块9厘米长的碎玻璃扎进臀部肛门附近,导致大量流血。立刻送往医院。因为失血过多,朱凤*最后没能抢救回来。在双方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颜志强及3个子女还有妻子的母亲共5人,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元。

200493,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判决认为,被告李女士与保姆朱凤*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保姆朱凤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过错主要是在保姆自身,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法院由此判决被告李女士赔偿保姆朱凤兰家人各项费用共计约7万元。李女士的家人对这个结果虽然很是不满,但也表示愿意服从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下发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保姆有过错,所以雇主对于保姆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

案例5何乃川、曾伊平经人介绍雇请于雪花为其住宅打扫卫生;双方口头约定,于雪花自带工具每两星期到被告家做一次卫生,何、曾付给于雪花每小时人民币8元的劳务费。何家阳台上装有可活动的不锈钢防盗窗,该窗平时竖立锁住,须晾晒棉被时可放平,以两条链条与窗体连接。2006118日早上820分许,于雪花到何家中做卫生。中午12点多,于雪花私自打开活动防盗窗并试图站在仅以链条与窗体连接的活动窗上,由于该链条无法承受其重量而致使于雪花连同活动窗一起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雪花于当日死亡。何家支付了于雪花的各种抢救费用1160.85元,并支付了2870元的丧葬费用。事发后,刑警大队技术科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认定于雪花死亡原因为“高坠死亡”,死亡性质为“意外”。

于雪花家属认为,于雪花之死给四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于雪花系被告所雇佣的家政女工,其死亡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四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57135.5元(其中,丧葬费11286元,死亡补偿费124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0087.5元,交通费562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焦点问题: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该如何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其二,双方是否按所交付的劳动成果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的计酬方式是按小时计算,但以于雪花完成被告家中的卫生工作为支付报酬的必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被告是基于于雪花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其报酬的。综上,认定死者于雪花与两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于雪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预见到仅以两根链条连接的活动窗可能无法承受其重量但却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严重的过失。因此,于雪花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家的防盗窗设计,其特殊的结构设计具有安全隐患,且被告没有明确禁止于雪花不得站在活动窗上,被告在主观上也具有一定的过失,因此两被告对于于雪花之死负次要责任。对于于雪花之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百分之七十,两被告承担百分之三十。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多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6王某是靖宇县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张某家打扫房间,在工作中,不慎从楼梯上滑倒,手部骨折。张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提出王某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而打工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而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王某是为张某服务而受伤的,应由张某支付医疗费用,王某应向谁讨要这笔医疗费用?

[评析]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王某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张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各合同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由于王某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而不是张某,张某也没有对王某实施伤害行为,王某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如果其拒绝赔付,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基本知识:常见的家政企业有两种,俗称“内部员工型”(以下简称员工家政企业)和“外部中介型”(以下简称职介家政企业)。

员工家政企业通常为集体所有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保姆是隶属于企业的职工,服从企业内部的制度和规则,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保姆从企业处领取工资,因此与企业产生劳动关系。

职介家政企业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职介型家政企业,都是一种职业介绍机构。通过职业介绍的活动,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供求双方的信息,向劳动者推荐用人单位,或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促成供求双方直接接触,可以为劳动者发现其所需的职位,以及用人单位找到其所需要的劳动者提供极大的便利

上述案例中,有两个保姆是通过职介家政企业获取工作机会的,她们和用工家庭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她们作为劳动者,得不到组织上的保护。我们可以称呼这种劳动者为没有组织的劳动者。(其他的没有组织的劳动者还包括自雇佣者。)同样是劳动者,保姆在工作场所中受到了伤害(案例的周岱兰),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后续的伤残认定也无法申请。于是,和有组织的劳动相比,保姆就缺少了工伤赔偿。

六、工作时造成他人伤害怎么办

案例:王某通过某家政公司聘请保姆,家政公司派遣吴某到王某家工作。某日,吴某带王某的孩子在小区玩耍,在与孩子做游戏的过程中吴某将小区内一老年业主张某撞倒,张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起诉王某与某家政公司要求赔偿。王某认为吴某系由某家政公司派遣,与某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某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则认为吴某已到王某家中,吴某的侵权行为应由王某负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为王某家庭提供服务中致人损害,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吴某又与某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例2 2007510日,王先生到东城区消协投诉反映,200727日中午12点左右,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派来的家政服务员雷某独自在王先生家照看其两岁零一个月的女儿。因雷某一时疏忽,孩子从沙发上跌落到地板上,摔到了头部。后经医院诊断,活泼可爱的女孩头部遭到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8日凌晨3点死亡。

北京东城区消费者协会宣布,公开支持消费者王先生将家政服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元。

对该案件的意见和观点。
一是根据王先生与家政中心签定的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协议书,说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且依照协议,经营者收取了管理费,却未能履约,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王先生女儿的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求偿权,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从细节上看,王先生将两岁多的女儿全权托付给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员看管,服务员应悉心照顾,确保其安全。但服务员却将孩子独自留在房间,导致孩子摔伤致死,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尽管事后服务员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公安部门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此案应属责任案件而非意外事件。
五是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员的工作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家政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

提醒注意:出事后,很多保姆连应该在第一时间打120急救电话的常识都没有。家政中心没有对服务员进行培训和日常监管,只是通过电话告诉服务员应该怎样做。不少家政公司没有完善的专业培训,对服务员的技能要求没有标准。这对家政服务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案例2  20031223日,北京市天宁寺东里小区的一所老房子突然起火。在这场火灾事故中,虽然火并没有直接烧到陈女士85岁的老母亲。但老太太下半身瘫痪,躺在床上不能动,最终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火灾的原因是前一天陈女士刚刚给母亲雇的保姆用火不慎。

火灾三天前,董梅青来到北京,经人介绍,来到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这是一家有20年历史的专门的保姆中介公司。经过两天的岗前教育,董梅青就作为保姆走进陈家。消防处的《火灾认定书》认定:因为她未有效的预防火灾,因此对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陈女士当初挑中董梅青,是看中了三八公司的牌子。随后,陈家将董梅青和三八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董梅青赔偿陈家经济损失21万元,三八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20053月,丰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家和三八服务中心是居间合同关系。三八服务中心没有甄别董梅青的服务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由董梅青赔偿陈家损失共计12万元。

七、伤残补助咋发放

【案例】张军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一起交通事故,张军受重伤。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张军为六级伤残。受伤后,出租车公司一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张军支付工资,因工伤待遇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其妻子表示,张军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每个月只领到730元的工资,家里生活实在困难。

律师:员工的伤残补助应该如何发放,成为张军及家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不同所获的补助也不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者,单位还要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张军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属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此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针对本案,单位应该给他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的话,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张军每月的伤残津贴应按其受伤前月工资收入的60%左右发放。

律师提醒,目前很多单位并不了解伤残补贴发放相关规定。类似的情形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用人单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侵犯了员工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宣传最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应有意识地去学习相关知识,实现双方共赢。受伤职工和单位也应尽快去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以便日后领取工伤保险及相关补贴。

八、患上职业病怎么办

【案例】史仲明在北京洁丰石灰厂工作20多年,长期与粉尘接触,经鉴定为工伤职业病八级,石灰厂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经过援助律师3次调解,仲裁委开庭后调解,最终促成石灰厂一次性支付史仲明45000元。

律师:职业病不是“触目惊心”的“红伤”,是“隐而不见”的“白伤”,往往难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维权过程十分复杂。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岗位,是应当建立职业病档案的,在入职前要体检,在工作过程中要体检,离岗时也要体检,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很完备的。

如果农民工朋友们感觉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应该去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就医,不是所有的医院都可以给出鉴定。一般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患者提供曾经在类似环境下工作过的证明,实际上这是很难拿到的,因为单位和个人是矛盾的双方。可以找医疗行政部门到单位调查,比如单位的粉尘浓度是否超标,甲醛浓度是否超标等。

职工应当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每天的日报表,或者让单位和同事写证明。职业病是日积月累造成的,所以应该证实,你曾经在什么状态下工作过。

专门针对职业病进行赔偿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因为职业病是特殊的一类工伤,所以它享受的待遇实际上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来支付的。

工会在职业病维权中也能够起到作用,比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应该通报给工会,工会认为有问题的,要进行沟通,工会还可以要求单位撤销处罚决定。

九、“空白合同”签不签

【案例】曹某等20个农民工在某环卫公司打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了一个几乎空白的合同,想让这些农民工直接签上自己的名字。农民工不同意,于是产生劳动争议,单位想借机解雇这些工人。律师为这20人挽回了社会保险赔偿金、加班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损失579897.7元。

律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知道,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着很重的责任,比如赔偿双倍工资等,所以拿出一个几乎空白的合同让农民工签,而不是一份正规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没有关键性的条款,如工资标准、加班费等,大家不能签字。如果签了字,老板拿回去可以随便写,比如原本工资是月薪2500元,老板拿回去可以写成1200元,农民工的利益受损后就很难维权。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据我们的调查,30%的农民工有劳动合同,60%~70%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并非不能确定双方有劳动关系。考勤表、加班费、派工单、交保险的证明等都可以证实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这个案子里,农民工每天去哪个单位工作,都有派工单,这可以证实劳动关系。

为了保护自己,农民工兄弟首先不要去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如果不得不到这样的单位工作,平时要多搜集一些证据,盖有单位印章的东西,尽可能留下来。

十、家政服务人员偷盗案例分析

案件1

某日,某涉外高档物业的女保洁人员上门为一户外国人提供家政服务,在居家清洁过程中不小心打翻了住户放在梳妆台上的首饰盒,从首饰盒中掉出一些首饰,其中一枚戒指更是闪闪夺目,女保洁员抵挡不了诱惑,将这枚戒指拣起来再没有放回首饰盒,而是放进了自己口袋里。清洁工作结束,女保洁员离开之后,住户发现首饰盒有人动过,仔细清点发现其中的一枚钻戒不见了,随即致电管理处并进行了报警。经过警方的调查,该女保洁人员招认了偷窃事实,警方随即对其实施了拘捕。事后经过与警方联系得知,由于所盗戒指价值昂贵,该保洁人员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可能将被判刑约34年。

案例2 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保姆偷雇主价值6万多元的手机一案,因被告人张芸(化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引起广泛关注。因雇主44天没有给她工资,不识字的张芸偷了雇主的手机。尽管此案目前已经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因一审判决引起的争议仍未平息。

案例分析:

1、偷盗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见财起意,对后果的严重性没有正确判断,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一般的"小偷小摸".有这种"小偷小摸"习惯的人,思想深处往往认为"顺手牵羊不是偷",没有意识到在现代法治环境下,"顺手牵羊"足以葬送自己的人生。所谓"无知者无畏",不清楚偷窃行为的后果,甚至都不清楚所盗物品的价值,往往是员工敢于"见财起意""铤而走险"的背景。

2、对于家政服务企业而言,员工的偷盗行为会给企业来带巨大声誉损失。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为员工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性质和社会劳动力环境决定了我们招聘的员工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满足服务工作需要,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足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要求培训,宣贯各种行为要求,分析不良行为会给个人及企业带来的恶劣后果,并且,培训效果需要得到确认。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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