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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对《物权法》的学习内容
来源:郭晓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量:1511

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

对《物权法》的学习内容

主讲人:郭晓果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尊敬的曹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按照政府领导的安排,今天,我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有这样的机会与各位领导共同交流探讨物权法。各位领导这么重视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共同学习和探讨物权法,对我们这些从事法学教育和律师实践的人士来说,倍感欢欣鼓舞。

作为从事法学理论与律师实践的人士,我们可能对法律条文本身的了解多一些,但在有些问题的认识上,不一定达到各位领导认识的高度和深度,因此,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批评和指正。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各位领导共同学习与探讨:

一、《物权法》颁布的意义和物权法体系

(一)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物权法》的制定历时13年,经历了8次立法审议,最终于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得以高票通过,2007101日正式实施。应当说,我国对物权法的制定是非常认真和慎重的,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强调了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平等保护,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第三,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第四,对于行政部门来说,物权法所具有的主要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物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界限,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当注意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避免公权力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物权法对行政部门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了限制,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所有权,如果行政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或剥夺私人所有权的内容,会因为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导致无效;再次,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加快转变,进一步突出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服务职能,物权法中涉及物权登记,具有物权登记权力的行政部门,尤其应当注意其服务职能。

(二)《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共有十九章247条条文。

第一编,是物权的一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是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是用益物权,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是在原来《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做出的规定,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规定的是占有,这一编内容较少,只有5个条文。

二、物权法与我们生活的密切程度

到底什么是物权?物权法与我们生活关系如何?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通俗地说,物权就是财产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这是物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举例说明。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都与《物权法》和物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每个人早晨起床,要穿自己的衣服,对这衣服享有的物权就是私人所有权;要吃饭、吃菜,对这粮食、蔬菜的物权也是私人所有权。享有了这件衣服的所有权,享有了这粮食、蔬菜的所有权,您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出了门,走在大街上,这是国有的土地,它的物权是国家所有权。走到农村的乡道,这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购买了商品房,取得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此,就有了对于这座房子的物权,对自己专有的面积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对整栋建筑物享有管理权。与相邻的邻居之间,装空调、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甚至是坐卧行走,都应依法行事,不要妨害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因为您都与上下左右前后的邻居发生相邻关系。结婚之前,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享有单独的所有权;结婚之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夫妻之间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共同共有的共有权。如果是一个农民,要耕种田地,那就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这个物权,就可以安心地耕种和收获。农民自己盖房子的土地,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怕别人抢占,因为《物权法》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一个商人,只要去借钱贷款,就可能需要设立质押和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否则人家不借钱;如果要借钱给别人,为了安全起见,也不妨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如果我们去加工服装、修理车辆,一旦我们不足以支付费用,或者不及时支付费用,那么成衣店和汽车修理部的老板就会留置我们的衣服和汽车,过了宽限期仍然不能支付加工费,那他们就可以变卖衣服或汽车,用以支付加工费,剩下的当然要找给我们,成衣店和汽车修理部的老板享有的权利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这其实也都与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

另外,我们在进行物权变动的时候,也必须遵守物权变动规则。比如,要买房、卖房吗?那就必须进行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不登记,买受人无法得到房子的所有权。举例1,举例2说明:张三的房子错误地登记为李四的房子。王五因为信赖这项登记而与李四成交房屋买卖,如果王五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项登记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交易行为就有效。王五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这个案例所遵循的就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登记就是一种公示行为。他人基于对这种公示的信赖而产生的交易就应当予以保护。公示公信原则同时也要求我们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该登记公示的应当进行登记公示,并且应当允许公众查询。如果政府部门对于公众的合法要求,该登记的不予登记,可以查询的不让查询,处处设置障碍,公示公信原则也无法落到实处。

通过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和生产中,到处都有物权存在。可以说,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如果离开了物权,就无法生存发展,就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因为任何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条件,都离不开物质财富。因此,《物权法》规定的每一个物权,都是我们自己的必须具有的权利,因为这些物权就是我们的财富的保护神。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内容:(1)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权利;(2)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3)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打破了传统上对国有资产的特殊身份优待,明确规定不再区分所有制性质,一律平等。

(二)关于国有财产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

关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 关于集体财产

物权法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关于私有财产

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划清物权的界限,使所有权的界限明晰,你的财产就是你的,我的财产就是我的,防止出现你的财产可以是是我的,我的财产也可以是你的这种权利的混乱现象。即使是国家也不能无偿占有私人的财产,如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经过补偿,保障权利人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另外,基于自己的财富创造的新财富仍然归属于自己,这样,就能够鼓励人们的财富进取心,使财富增加。对于新创造出来的财富,他人不得侵占,不得无偿取得。这样,就会鼓励人们不断地进行创造性的工作,赚取更多的社会财富。

() 关于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对于政府部门依法拆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依法拆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何认定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虽然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认定,但是,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作出了一定的界定。在具体认定时,应当同时结合《物权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予以认定。在我市西城区改造过程中因涉及大量的拆迁补偿问题,我非常荣幸地被阴阳赵镇政府专门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决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这说明我市一些基层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是很强的,这是很令人高兴的现象。

以上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因时间关系,物权法的其他内容就不在此多说了,如有不当的地方,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谢谢!

以上内容由郭晓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晓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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