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亲办案例
政府主导拆迁的弊端
来源:杨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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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导致近年来城市建设规模和城市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土地需求的飞速上升是这一国情下的必要结果。如何满足土地需求?答曰,房屋拆迁是也。
从2001到2011,十年风雨拆迁路为中国式拆迁的血泪史打开沉重的一页。在这血与泪编织而成的一页里,悲恸的故事罄竹难书,最终成为了国民们不可承受之重。于是,矛头直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而代之,将政府从旧拆迁时代的开发商幕后“保护伞”及行前“御前卒”变更为新拆迁时代的主导者。
当然,新条例不仅让政府从幕后走到前台,也给政府戴上权力的镣铐,限定其只能在公共利益目的的条件下行使拆迁大权!不过,笔者认为,由于新条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设置科学的程序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也没有对公益拆迁以外的商业拆迁进行制度规制,导致实践中的拆迁矛盾并没有因为新条例的出台而有所节制,且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为人所诟病。
综合实践来看,就拆迁户方面来说,新条例下的政府主导拆迁现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弊端:
一、拆迁户的话语权更弱
如前文所述,新条例并没有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设置一套科学的程序机制,因此,地方政府主导的拆迁是否一定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这是值得商榷的。
政府本身是天然存在自利性的,虽然其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以提供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为使命,但是它也可能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追逐更少的参与费用、更高的职位、更大的权力等。简单地说,政府也可能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着自己的最大利益。就拆迁领域来说,国家和政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通过城市的规划变更,政府通过房屋拆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再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就能够获得丰厚的直接收益。政府的自利性使其不可能对着这笔庞大的经济利益“画饼充饥”!
政府的自利性一旦遇上公共利益的模糊界定,那么政府在拆迁活动中的职能偏离社会公共利益就极为可能。其中,最为直白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政府可以不受严格的制度限制,将非公共利益作为公共利益来拆迁。而且,民众对于这种指鹿为马的拆迁行为十分无力。因为,从粗浅的法律层面来判断,政府主导拆迁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名正言顺的。如果说开发商干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民众可以诉至司法机关,要求平衡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介于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的幕后支持,司法机关会稍微偏向违法开发商,但最起码还有作出公正之判的可能。可是,当政府走向了前台,即使它的公益拆迁就是赤裸裸的商业拆迁,一旦公民不服在起诉至法院,试问,在司法并不真正独立的前提下,有几个地方司法机关敢于得罪地方政府?那么,拆迁户更为弱势的地位在这个推理的末端是必然的结论了!
二、拆迁户的补偿权更低
在政府主导的公益拆迁活动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是绝对的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在这种法律关系里面,拆迁户能否真正获得法律所规定的公平补偿呢?
笔者以为,在一个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又牵扯到经济问题时,就不能不谈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倡导个人应该绝对地服从整体,为全体利益而放弃个人私利。虽然在199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已经将计划经济完善为市场经济,不过,中国经济仍然在较大程度上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私有财产的概念虽被写入《宪法》、《物权法》,而这一概念也深入普通公民的思维方式,但是,这个概念迄今为止却还是无法经住现实的冲击。仅仅以拆迁为视野,可以发现:“大型商场”、“城市形象”、“城市经济”等事由都能成为政府实施“公益”拆迁的理由,而且单方位制定并不公正的补偿安置方案去要求公众配合与接收。
由于拆迁户在于政府打交道的时候,缺乏话语权,那么,期待政府自然而然地按照市场标准对拆迁户进行公平补偿并保障其居住条件是不能落到实处的,而法律规定的承诺最终也只能变成一纸空文,没有太大意义。
政府在政治权力上的绝对优势,基本在法律供给上形成了垄断,足以遮蔽司法公正性。当它主导拆迁的时候,必须进行限权,以防止其权力渗透进而侵犯公众合法权益,引发不可估量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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